不存在非法证据
2012年5月7日,时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、原任局长的颜承鲁被市检察院带走“协助调查”。5月17日,颜承鲁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。经查明,颜承鲁涉嫌收受十余人向其奉送的1033万余元人民币及英镑2万元。随后,颜承鲁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。2012年12月14日,颜承鲁受贿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审理,审理时长达三天之久,在此期间,颜承鲁及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“颜承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刑讯逼供嫌疑,所做供述属于非法证据,应予以排除”,与此同时,其辩护人多番提及“案件在侦查期间存在违法问题”等辩护意见。
针对以上说法,在昨日的宣判中,法院明确表示:案件在开庭审理时,已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,并进行调查;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颜承鲁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,以及办案单位出具的由办案人员签名的办案说明等证明,以上关于侦查机关合法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,目前,能够排除被告人颜承鲁在审判前的供述,系非法取得。据此,法庭在案件审理中当庭宣读的关于被告人颜承鲁在侦查阶段的供述,可以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作为案件证据使用。
转让干股就是受贿
在颜承鲁受贿案中,一笔“720万元的出租车行股份”因占有不小的受贿钱款份额,成为颜承鲁的“心头病”,他以及辩护人在法庭上多次提出“转让干股的行为,不构成受贿罪”的说法。
但兰州中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,被告人颜承鲁,身为兰州市交通局局长,兼兰州市2008年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,在负责组建吉利汽车专属的汽车出租公司的过程中,利用职务之便,擅自决定成立了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,被告人颜承鲁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,向东方公司的实际出资公司索取51%的股份,后将此股份以72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,其行为应当以受贿论处,颜承鲁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纳。
以借为名变相索贿
法院审理查明,2011年颜承鲁在北京购房时,以借为名,向徐某索要100万元,随后,颜承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采取给相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,帮徐某承揽到省建省道301海石湾至岗子沟项目的招标代理合同,并且,颜承鲁在借款后没有表示归还的意思和行为,这种做法实质上为变相索贿。
2010年,颜承鲁在海口购房时,让奔腾广告公司王某垫付100万元购房款,事后,颜承鲁归还了70万元。2011年4月,颜承鲁将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楼顶的广告牌出租给王某后,为表示感谢,王将剩余30万元送给颜承鲁,颜承鲁予以收受,此笔30万元款项法院认定为受贿。
2011年吴某为了让颜承鲁帮忙承揽工程,分两次送给颜承鲁50万元,后经颜承鲁帮忙,吴某承揽到国道309线和平至关山国防公路清水营到康家梁段改造工程。针对以上指控事实,被告人颜承鲁在侦查阶段供认不讳,且所供内容与证人证言相吻合。就辩护人提出“不构成受贿”辩解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
拜年红包也属受贿
针对颜承鲁所提,刘某等人在年关前后,以“拜年”为名送上的33.8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的说法,法庭审理后认为,以上多人之所以打着“拜年”名号上门送钱,主要是基于颜承鲁为交通局局长的身份,并希望得到关照,而颜承鲁对他人送钱的目的心知肚明,却仍然收受,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。
除此之外,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“15万元以接待外省市同行以及向上级领导拜年名义,向其下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索要‘办公经费’”这一事实,一审判决认为:颜承鲁在侦查阶段供述称“以上款项用于支付北京、海口的购房款项,以及个人开支”,虽然在庭审中,颜承鲁推翻此前供述,但却没有证据证实庭审所言是否属实。因此,法院对索要办公经费事实予以认定。
一审被判无期徒刑
综上,法院认为,被告人颜承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在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、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并多次索要、收受他人1033.8万元人民币、两万英镑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鉴于案发后追回,可酌情对被告人颜承鲁从轻处罚,据此,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颜承鲁无期徒刑,已经追缴的804万余元赃款依法上缴国库,剩余赃款继续追缴。